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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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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普及应用,在国防、外交、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国家事务领域,相当广泛地应用了计算机技术,如民航、电力、铁路、银行、军事、科研等部门和领域,都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因此,如何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对于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很可能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计算机安全的有关规定,目前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合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指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这里的“侵入”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进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系统。应当注意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对犯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考虑到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力度,保障计算机信息的安全和功能的正常发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对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后果严重的行为,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刑法也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指在计算机中,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功用和能力;“删除”,是指将原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除去,使之不能正常运转;“修改”,是指对原有的计算机信息功能进行改动,使之不能正常运转;“增加”,是指在计算机系统里增加某种功能,致使原有的功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无法正常运转;“干扰”,是指用删除、修改、增加以外的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能正常运行”,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失去功能,不能运行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按原来设计的要求运行;“后果严重的”,一般是指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法律规定了两档处刑:一是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国家特别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受到破坏的;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