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近几年来,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政治、经济情报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为了对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刑法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所谓“窃听”,是指使用技术器材、设备,对窃听对象的谈话或者通话进行偷听的活动;“窃照”,是指使用技术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形象或者活动进行秘密摄录的活动。这里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具有窃听、窃照功能,并专门用于窃听、窃照活动的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如专用于窃听、窃照的窃听器、微型录音机、微型照相机等。“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买卖上述器材的行为,以及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行为。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包括无权使用的人进行使用以及有权使用的人违反规定进行使用。需要指出的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由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对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犯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