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是为适应人民警察职责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而专门制作的。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生产、买卖和使用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威严形象和崇高荣誉,也使人民群众真伪难辨,缺乏安全感,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因此,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有重要意义。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的重要标志,人民警察穿着警服是依法执行警务的需要,非人民警察一律不准穿着警服;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是指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而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用于表明警察机关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主要包括车辆号牌、臂章、警徽、警衔标志等;“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这里所说的“非法生产、买卖”,是指无生产、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生产、销售、购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或者虽有生产、经营权,但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进行生产、销售。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和有关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各自负责本系统警服生产计划,报公安部备案,在公安部指定生产厂的范围内,进行办理;人民警察的警服和专用标志,包括警服钮扣、专用色布、以及帽徽、符号、领带、领带卡等,由公安部颁发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警服和专用标志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买卖;定点生产的工厂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不准计划外私自加工生产、销售。“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或者非法生产、买卖的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具有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对于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单位如果有进行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