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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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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犯罪。  
    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法的持有、管理他人财物的机会,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因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将他人财物合法占有。这里所说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这种保管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盗窃、抢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则应当按其他犯罪处理。行为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而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和管理权,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意图非法据为己有,而是由于对某一合同或者事实认识上的错误,将其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实施了占为己有的行为,如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改为归自己所有等。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构成本罪,必须经过告诉,才能处理,如果受害人未到法院提出自诉,法院不能予以处理,即不告不理。  
    对于构成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罪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