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聚众哄抢罪,主要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聚众哄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主体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其他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与哄抢,在哄抢中起主要作用以及哄抢财物多的人。这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带有一定的群众性、盲目性,其中多数的参与者是在不明真象的情况下进行,或者是由于某种原因追随他人进行的。对这些参与者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和思想教育解决,一般不作为犯罪对待。因此,构成聚众哄抢罪的,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
2.行为人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多人,采取哄闹、滋扰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纠集多人是行为的主要特征。
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聚众哄抢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