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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有哪些特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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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有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由公司的业务部门或者公司委托的其他会计、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于每年度终了时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文件。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无论是否直接参加对公司的管理,都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公众”,是指除股东以外的社会上其他普通公民。因为除股东对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比较关心了解外,其他有一定投资实力的普通公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对于自己尚未投资的公司也希望有所了解,以便决定是否对其投资。因此,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同样必须真实可靠。所谓“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中伪造、虚构一些实际不存在的情况。如把亏损表述为盈利,把盈利表述为亏损;对重大债权、债务不报告;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或者对大笔资金的走向不作说明等等,以此欺骗股东或者社会公众,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3.向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要达到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  
    4.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有欺骗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目的。如果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上的过失,或者对财务会计工作不熟悉,算错了账,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