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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走私”,是指行为人携带武器用以保护、掩饰走私活动的行为。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在遇到缉私检查时,公然持武器进行抵抗,有的没有用武器进行抵抗或者没有来得及用武器进行抵抗,便被捕获。只要犯罪分子携带武器武装掩护,无论是否使用武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武装掩护走私,是最严重的走私行为之一,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刑法规定,对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从重,而不是在该档的量刑幅度以外从重。
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抗拒缉私,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殴打、捆绑等。“威胁”,一般是指使用无形的力量,使对方在精神上形成压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种恐惧感,如声言对他人使用暴力、以杀害、毁坏财产、报复家人、破坏名誉相威胁。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必须是走私分子,而且其走私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又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才能以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走私行为尚不构成走私罪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只能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