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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如何处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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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这里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二类:1.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即国家对其进出口或者出口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物品。如烟、酒、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汽车、摩托车、个人电脑等;2.一般的应纳税货物、物品。如玻璃制品、造纸材料、塑料等进口货物和钨矿砂、淡水鱼、虾、海蜇等出口物品。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其危害程度是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来决定的。这里的“应缴税额”,不仅包括海关关税,还包括海关代征代扣的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等。偷逃应缴税额越大,危害性也就越大。考虑到一般货物、物品的进出口税率是不一样的,走私相同价额不同种类的货物、物品,由于国家规定的税率不同,所以可能偷逃的关税和可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不同。因此,将定罪处罚的标准由原来的货物“价额”改为“应缴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