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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很大损害,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不准出厂。作为生产者,对所生产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没有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行为故意显而易见。作为销售者,在明知是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的情况下而销售,也具备故意心理状态。如果销售者不知是劣质产品而销售,不构成此罪。
2.生产者有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销售者有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电器”,是指电视机、电冰箱、电冰柜、电热器、录像机、收录机等各种电讯、电力器材及家电;“压力容器”,是指锅炉、氧气瓶、煤气罐、压力锅等高压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是指烟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药等容易燃烧爆炸的产品。
3.生产、销售劣质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此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