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要想了解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我们必须首先了解这两个罪各自有什么特征。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这里“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调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类和饮料等。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沽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就构成犯罪。“严重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起的严重暴发性中毒。“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严重疾病。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犯罪故意,即有往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销售,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往食品掺入的不是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对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无所知,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至于销售后有无具体危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饮料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非食用色素等等。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只不过由于污染、腐败变质而具有了毒害性,不能构成本罪。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区别主要就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食品中掺入的原料也可能有毒有害,但其本身是食品原料,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所引起的,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中掺入的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对生产、销售劣质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对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