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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遗留下来的宅基地所有权归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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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家房邻原先是农村户口,前几年他们盖房没有宅基地,正好我祖父遗留下来的宅基地空闲,我就让他家建了房。现在他们家转为城镇户口要搬走,镇上决定把他家原先住的3间房宅基地划给另一个村民,我们去找镇领导想要回宅基地,领导却说宅基地是集体的,应当收回。请问,这位镇领导的说法对吗? 
    答: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建房用地也做了明确规定:农民建住宅使用的宅基地,包括已建和未建房屋的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归各户使用。但一律不准买卖,转让和出租。农民建住宅应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土地所有权是公有的,当然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了。所以,你以宅基地是祖父遗留下来的为由提出所有权归属是不合法的。当然,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既要保护集体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凡是当地按土改时确定的所有权改为使用权的,该使用权不变;凡是当地已重新规划过的,按规划后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凡是经过合法手续进行了调整的,按调整的决定处理。总之,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任何宅基地的所有权都是公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