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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调离后,所购房改房得退回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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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于1993年分到一家电子公司工作,次年分得一套住房。后在房改时我花2万元钱买下这套房子,拿到房产证。由于公司的要求,在购房时我与公司签订了一项附加协议,内容是自拿到房产证之日起,我须在公司工作满10年,方可取得房屋自主权,否则应当办理退房手续。前不久、由于某种原因,我提出调离申请,公司在予以批准的同时,要求我按协议规定在10天内主动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强制收回。请问,当初签的附加协议是否有效,单位是否有权收回房改房?  
    答: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  
    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二是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在你购房时与公司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的附加协议,那么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从你所述的情况看,该附加协议是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且协议内容合理合法,并不违反法律有关强制性规定,因而应当是有效的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你应当遵守该协议的规定,当你申请调离或辞职时,公司要求你按协议退回所购房改房,并将购房款退还给你,这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