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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住房我该腾退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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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原是某市纺织工业总公司的职工,1992年原单位分配给我住房一套,1998年因工作需要调纺织工业经销公司工作,但和总公司仍是一个系统,并属其管辖。我工作调动时,并未涉及到房屋问题,但是前不久总公司却将该房分配给另一职工刘某,以后又卖给了刘某,并诉到法院要求我腾退房屋。请问,这套住房我应该腾退吗? 
    答: 你所居住的房屋是在单位工作时分配的,因此,你与单位之间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此后,虽因工作调动,亦未涉及到住房间题,也就是说产权人与承租人并未就房屋的变更或解除租赁关系进行协商,因此,你仍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 
    关于产权人出卖房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这一规定,作为出租人的产权单位出卖由你合法承租的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你或与你解除租赁关系,产权人在未告知你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另一职工刘某,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此规定,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一是不予受理,二是如果原告坚持起诉的应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在程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你来信反映情况属实,纺织工业总公司要求你腾退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