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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房子应归谁?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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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张女士与其父在同一单位工作。去年,她以其父的名义在单位买了一套福利房,房款中的工龄补贴部分由其父的工龄抵扣,房款由张女士一人补足。张女士有兄妹4人,其父于1992年已再婚,现在病危,处于半昏迷状态,之前又未下遗嘱。请问,其父百年之后,这套房子产权应归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又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现在该房是以其父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的,则房屋的产权归其父所有。张女士虽然在买房时出了钱,但依法不享有该房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房屋所有权是张女士父亲与继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买房时张女士出了钱这一事实,要根据当时张女士与其父及继母之间的约定来认定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