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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后女方能否享有使用权?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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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与李某结婚已有9年,我们一直居住在他所在单位分给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1996年我丈夫独自出资5万余元将此房按房改房的标准价购买,房屋产权购买证书上写的也是我丈夫的名字,近几年由于我们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前不久,我主动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离婚后,我能否享有该房改公房的使用权和产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我国夫妻婚姻财产关系来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公房,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无论是男方出资还是女方出资;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任何一方名下的存款或者从外面借来的款,均属夫妻的"共同出资"行为。从保护妇女权益来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人状况的影响。"由此可见。已购房改房无论是男方单位出售的自管公房,还是国家出售的直管公房,在房屋已经购买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从公房出售政策来看,公房出售是在原有公房分配的基础上实行的政策性房屋交易。根据现行房改政策规定,一对夫妻只能享有购买一处公房的权利,其房价工龄折扣是以男方和女方的工龄来计算的,因此,已婚职工的公房出售实际上是国家作为一种住房补贴一次性卖给夫妻双方的,而不是仅仅卖给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的"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解答》中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由于现在房改政策是,公房出售价格要由"标准价"转为"成本价",那么,获得"完全产权"的已售公房应当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离婚以后,女方仍然应当享有房屋产权的一半。综上所述,你离婚以后,对该已售公房仍享有居住权,使用权和部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