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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得到拆迁补偿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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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系经营发廊的个体户。两年前,我租赁某单位临街的店面房约80平方米。经我出资7万余元装饰后,成为发廊营业用房,租期8年。2000年3月份,某房产开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把我的租房列为拆迁范围。同年6月,出租单位通知我在10天内将房腾空。我提出我所投资的房屋装饰,如何补偿?对方回答按国家规定。后房屋拆迁,我被安置在另一人口稀少的地段,勉强营业,但对我的装饰补偿却只字不提。他们说我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领补偿款。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得到拆迁补偿吗? 
    答: 你向某单位租赁的房屋,经投资7万余元装饰后,作为发廊营业用房,租期8年。现你仅用了2年,却因拆迁而无法继续使用该房,这样使你装修房屋的投资大部分未能回收,你在客观上受到了损害。至于拆迁人,某房产开发公司,其拆迁虽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取得该块房地的拆迁开发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应以损害他们权利为代价。你对租用的营业用房进行了装饰,则这些装饰已属于该房的附属物,这些附属物是属于你所有的。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拆迁人不仅要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补偿安置,而且也要对该拆除房屋的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补偿。现某房产开发公司拒绝对你所有的房屋附属物给予补偿,这是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是一种侵权行为。对此,你可与对方协商,要求补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