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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退房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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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市的居民,于2000年7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此商品房为×省中植集团所建,购买时合同面积为186平方米,交工时却变成了212平方米(对方给我开具的购房发票为186平方米),超面积13%,并要我补交超过合同规定的26平方米房款。经协商无效,我要求退房,但中植集团断然拒绝我的要求。此商品房合同金额为25万元,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起诉要求退房?法律依据是什么?听人说此案件标的金额超过20万元,需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这样吗? 
    答: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卖方多交标的物,买方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除合同有特别规定外,多交标的物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你与卖方协商未成,你可以不补交多余的房款。如果卖方据此违反你们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你可以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赔偿损失。本案是否需向中级法院起诉,请向当地法院咨询,估计20万标的额的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