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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建房应受处罚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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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95年底,我家向村委会申请了一块新的宅基地。去年3月,我家在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将住房盖了起来。乡政府得知后,决定对我家处以罚款,请问,他们对我家处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199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①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②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条前款的处罚方式有处以罚款的规定。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家建房需占耕地,那就应该按照上述第十八条(一)的规定办理;如你家里使用村内空闲地或其他土地,则应按上述第十八条(二)的规定办理。但你家没有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事,故乡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你家处以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