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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一致且公证处公证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被确认无效?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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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某单位办公室翻建,我将一幢私宅以每间每年1000元租与其办公,双方签约后经公证机关公证。最近该单位领导变动,新上任的领导以租金过高为由拒绝付款,无奈我诉至法院,法院以该租赁合同没经有关部门批准。没进行登记为由判决为无效。请问双方协议一致且经公证处公证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什么被确认为无效呢?  
    答: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租赁城市私有房屋,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法院认定你们的协议无效是正确的,这是因为你们的协议虽经公证,但违背了上述规定,即:  
    一、你们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得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  
    二、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你们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经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根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处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