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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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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一年前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我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额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前不久,该开发公司如期交付了房子。可在对房屋进行装饰时,我发现这房子质量有问题,于是就要求退房。可对方不同意退房,说该房是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过的,不会存在质量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 为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就房屋质量问题作出了具体现定,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若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购得的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你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给你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如果你认为该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有权要求退房,你应首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作为依据,如果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给你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