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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出购房“误区”?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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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走出购房"误区"?  
    购房者由于缺乏购房经验和法律知识,而陷入理解的误区引发购房冲突的投诉。为防微杜渐,不让更多的人重蹈覆辙,特在此列出常见的理解误区,供购房者借鉴。  
    1. 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合同,就不会出问题?  
    答: 不对。应该说,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的示范文本比较公正、完善。但是因具体情况不同,合同中有的条款用不上,要删除;有的要补充。如果开发商的资信很差、手续不全、房屋产权有纠纷、质量低劣等,再好的合同文本,也会出现纠纷。说到底,我还是建议购房者采用建设部的合同示范文本,好的合同文本是签好合同的基础和前提。  
    2. 购房合同是统一印制的,签出的合同内容也会是一样的?  
    答: 不对。统一印制的合同,里面还有很多内容是空白的。在签合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内容,再填写进去。如果该填的不填,应这样写的而那样写,该写5%的写成5‰,那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不一样,如果权利很少,义务很多,就显然失去公平了。  
    3. 购房的人很多,想必房子没问题?  
    答: 不对。有的新开盘的商品房,因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得好,造成了一种抢购热销的气氛。外行看热闹,这就给人一种假象:"价廉物美,这么多人买,房子肯定没有问题。"在这种抢购热销的气氛中更容易忽视它的问题和缺陷。  
    4. 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就可以放心购买?  
    答: 不对。开发商对建设工程投入25%的资金时,就可以申领预售许可证。但是到底何时能交房,何时能办产权证,只能预计,不能肯定。因为开发商还需投入75%的资金。那么,后续资金是否到位?工程是否会延期?都难以弄清,连开发商自己都不能完全肯定和保证。所以,即使您购买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认真签好合同之后,还应当睁大眼睛,察看合同的履行。  
    5. 未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是否没有法律效力?  
    答: 这是理解错误。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合同、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公证生效或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就必须经公证、批准才产生法律效力。如:继承、赠与房产、收养子女等,应当办理公证。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没有强调公证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单位须盖公章),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我国的法律保护。买卖公证是根据当事双方自愿原则。如果买卖双方为了签好合同,增加合同的真实、合法和证明效力,最好是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请公证员或律师从法律上审查把关。  
    6. 合同只要经过公证,就可以放心了吗?  
    答: 这种理解不对。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部门对合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证明。作用是证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是真实的、合法的。但是,合同的条款是否遗漏、内容是否公平、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公证员没有权利修改。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合同违约发生争议,公证处不承担处理纠纷的责任,双方均可依据公证的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裁决。如果合同中遗漏了权利,增加了不必要的义务,即使对合同公证了,也不能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7. 商品房都是按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总金额的吗?  
    答: 不对,这要根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国家建筑部、国家工商局1996年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规定房屋总金额按"实得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计算。并明确"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计算价款。2000年9月13日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重新修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改变了以前的单一计价方式,合同中列出供当事人选择的三种方式:①按建筑面积计算;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③按套(单元)计算。此外,当事人并可约定其它更合适的计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