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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我家宅基地问题?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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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家祖辈有宅基地两段,一段盖有房屋,另一段为空场(有解放初期政府所发土地房产所有证为证)。1982年换发新土地使用证时,村委会说此空场归集体所有,没有把空场一段写在我家土地使用证内。为此,我和村委会发生争议,因为有争议,也就没有领取新土地证。现在,因我兄弟多,住房困难,又符合农村申要宅基地条件,想在此建房,但村委会不允。请问,此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国家有什么政策吗?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答: 对你家宅基地之事不了解,不能贸然下结论。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该法还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请你们先向有关部门(国土局)了解一下,你们省对宅基地面积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你家有否超标,如已超标,则不能再要。分两处也不行。如未超标,且在一处,可向乡政府申请,请他们审核。具体事宜可向土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