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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到这种事,能否要求退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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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99年初,我在本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签购房协议时写得明明白白,应该2000年2月份交房,可到了2月份,开发商说交不了房,要等到6月份才能交。于是我要求退房,开发商不同意退房,但可以给我适当的补偿,说实话,我要求退房的原因除了开发商延期交房外,对房屋的建筑质量也不大满意。但我对法律方面的事不太了解,您能不能给我一个解释,这房到底能不能退。 
    答: 大多数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都会遇到与你一样的问题,但很多开发商却对此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晚交房是不可避免的事,因为房地产开发涉及方方面面,其中会碰到许多难以预测的情况,在他们看来,延期交房是一件很"正常"的事,这在房地产市场发展初期,大多数购房人还不知道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也许还能"管点用",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关法律意识与觉悟的大大提高,这种托辞必然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意。因此,开发商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现在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合同中关于交房期都有较为严格的具体规定,并且还有晚交房的惩罚性条款,比如在逾期若干天内要付违约金,逾期若干天内购房人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偿付利息及支付双倍定金等。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许多开发商在签上述合同后没有按期履行交房义务时,一些购房人便会诉至法庭,尽管在法庭上开发商竭力引用合同中关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免责的条款,但大多由于没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而不被法庭采纳。近几年由于开发商逾期交房导致的法律诉讼在各地均有不少。尽管逾期交房有各种原因与理由,但开发商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倘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了交房时间,就等于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了自己的义务,如果不能按期交房,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因为按期交房的义务建立在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之中,即使开发商逾期交房事出有因,比如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或是装修公司的原因,但这些原因都是出自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中的义务,然后再去向其他方争取自己的权利。对购房者来说,对于晚交房的情况也要具体分析,通过调查研究看看开发商对于晚交房是否有免责的理由。如果有免责的原因,开发商应提出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该是房管部门或法院予以认可的文件,如果开发商确有证明能够免责的理由和文件,购房人则可以与开发商协商新交房时间以及有关补偿条款。如果开发商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明自己能够免责的证据或文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和购房契约中关于开发商晚交房超过若干天的处罚条款,要求开发商给予补偿或付违约金。购房人也有要求退房的权利,直至诉请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的来信中没有说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原因,我不好随便加以判断,但开发商延期交房肯定是违约的,你可以根据购房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向开发商要求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