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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房买卖应如何办理手续?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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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政策重新工作的教师,现已退休。我的爱人在农村,1976年,我在爱人户口所在地的村里修建了几间土砖平房,并且居住至今。我的儿子在城里工作,最近买了一套住房,要我们搬过去住,因此我想把土砖平房卖掉(卖给我同村不同组的侄儿),但我爱人所在的组称土地是集体的,卖房子只能拆掉卖材料,地基应收归集体。请问,农村私房的买卖,国家法律有何规定,如何办理手续?
    答: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实行无偿使用制,按批准程序取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只能随房屋产权的转让而转让,而不能单独转让,并且在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至于房屋所有权因出卖、互易、赠与、继承而转移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仅应当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过户登记,还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因此,你想出卖原有土砖平房,法律予以保护,村组以土地为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在你出卖房屋所有权后也应归集体所有,出卖房屋只能拆掉卖材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你在出卖该房屋的所有权时,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你应按上述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才合法有效,任何人不得阻拦。但是,以后你不得再申请批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