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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私房不得出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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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私房不得出售?  
    答: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的原则要求,私有住房存在如下情况不得上市出售。  
    一、售私房买公房的:我国人口众多,城市人口拥挤,许多大中城市都存在大量无房户,高价出售私房,然后又以无房申请购买公房为我国现行政策所不允许。当然,私房自住尚有余,无需购买公房的除外。  
    二、已列入旧城改造的: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房改步伐的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除属文物保护的特例外,旧城区改造都在加速进行。将已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私房卖给不知情人,是违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的:包括:①原房屋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旦出售,过户手续将更加杂乱无序; ②继承人对房屋分割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与买方达成购房协议的私房,也不得出售;③共有人对出售意见不一致时,一方或其中几方擅自出售,买方权益无法保障;④产权归属尚不明的,源头不清,他人做主出售,无论于产权人,还是买方都将造成被动。  
    四、被法院查封的:法院依照法律对私房进行查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动解封,不得在查封期内出售。  
    五、尚欠有关税款的:对于那些欠缴国家有关部门如建房贷款、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有关税费的私房业主,在未缴清之前,其私房不得出售。因为私房一旦易主,有关费用的缴付将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