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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的私房可否分割?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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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98年初,李某与丈夫姜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达5年之久而提出离婚。他们结婚已有9年,有一个7岁的儿子。姜某在婚前从过世的父母那里继承了两间平房,结婚后夫妻双方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和扩建,并将其中一间平房腾出,由姜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小副食店。女方要求在姜某离婚时分得一间平房,并将姜某两年前投资经营的小副食店的财产平分。姜某提出,婚前的私房属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给女方。对小副食店的投资属于入伙财产,夫妻无法分割,只同意将其中的2万元经营所得分给女方。请问:离婚时,婚前的私房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一方投资经营的财产所得如何分割?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你信中所述,李某与姜某结婚已有9年,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姜某婚前继承的两间私房进行了装修和扩建,因此,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姜某婚前的两间私房应当作为姜某与李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或其他补偿。由此可见,姜某两年前入伙投资经营的小副食店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姜某应将这笔入伙的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对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现金或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