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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新增哪六大权利?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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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新增哪六大权利?  
    答: 于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房地产管理文件相比,购房者新增了六项权利:  
    一、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如未作为合同条款或附件,则其性质为要约邀请,购房者不能以此作为诉请退房或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二、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对此,过去的法规仅规定共用部位是共有产权。而对公共配套设施,则没有明确规定。  
    三、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对此,事实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采取回避态度,因为建筑面积的误差大多与分摊面积有关。故购房者应充分行使此项权利,对自有产权的套内建筑面积加以保护。  
    四、购房者在订立合同前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明示将受到处罚。该项权利使购房者有时间审核合同的标准条款及补充条款进而提出修改意见。  
    五、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  
    在实践中,还应约定如两者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譬如有权退房、获取赔偿等)。  
    六、购房者有权要求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以免发生矛盾或争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相互推诿,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房地产经纪人为成交房屋而不负责任地乱夸张、乱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