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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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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97年5月6日,李老汉在县城多处张贴售房广告称:"本人有坐落在县城闹市区,面积80平方米私房壹套出售,价格每平方米500元。"个体户刘某看到售房广告后找到李老汉,经双方协商,以每平方米490元成交,双方当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预付购房款计人民币3.5万元,李老汉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钥匙一并交给刘某,同时双方约定,10日后待刘某交付清剩余房款4200元后共同赴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0日后,刘某找到李老汉表示不愿购买其房屋,要求退还购房款,李不从。刘诉至法院称,自己所购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未成交,理应退还购房款,李反诉称,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交付大部分房款,刘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支付剩余房款4200元及利息。请问: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答: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其具体理由如下:  
    ①据1987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本案属1983年12月17日后的问题。故第二种意见理由不能适用本案。  
    ②房屋买卖和房屋买卖合同属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概念,买卖是买卖合同追求的目的,买卖合同则是买卖的法律工具。房屋买卖中包含着房屋买卖合同,而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仅是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是房屋买卖有效的法定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  
    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房屋买卖的法律工具,其全部职能是在当事人间设立房屋买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法律后果便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  
    ④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二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要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四要不违法和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本案中,李老汉张贴售房广告后,个体户刘某前来买房,双方经协商,以每平方米490元成交,双方自愿签订使用了房屋,只是买卖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房屋买卖尚未有效,房屋所有权尚未依法转移,但双方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双方间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变更、撤销合同的事实,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并应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