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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的产权应归谁所有?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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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家有两兄妹。1996年,父亲为了将来哥哥结婚而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并以哥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一直由我父亲居住(母亲早已过世),我和哥哥均居住在各自单位的集体宿舍里。1998年,父亲病故,哥哥以此房是父亲为其结婚而购买并且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该房的产权为其所有。请问,此房的产权到底归谁? 
    答: 此房应归你们兄妹共同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上述条文表明,公民之间的动产赠与,是要物合同。光有意思表示,即使作成书面,也不足以成立赠与合同,而必须出赠人依诺交付其物,赠与方为成立。不动产(如房屋)的赠与,则以书面赠与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如房产过户登记)为构成要件。本案中,你父亲声称买房是为了你哥结婚所用,并未说明此房的所有权归你哥所有,即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且你父亲在购房后虽以你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但实际上房子仍由你父亲居住。这说明,你父与你哥的赠与关系最终没有成立。故你哥在你父亲死后提出此房应归其所有的主张是错误的。此房应属你父亲的遗产,由你与你哥共同继承。在未分割前,此房的所有权归你们兄妹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