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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公房由谁承租?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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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一朋友,他与妻子离婚时就共同居住的公房的承租权问题发生争议。请问我国法律对离婚时公房的承租权问题有何规定?  
    答:夫妻离婚时,其共同居住的公房,首先要确认谁有权继续承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的公房承租权;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同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以外,应视具体情况由一方享有承租权。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若夫妻均可承租的公房的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的,也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可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