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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变更,租赁是否解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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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98年5月我租赁了张某的两间房,租期为2年。在租赁使用过程中,我按期交纳租金。1999年2月,张某将这两间房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现李某以自己要开门市为由,叫我让出该房。请问我是否应该搬出该房屋? 
    答: 从你的来信看,你与张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后,只要按期交纳租金,且没有其他违约行为,即对该房享有两年的使用权。在你承租过程中,张某又将该房卖给李某,此时房屋所有权人已发生变化。按常理,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支配权,但因你租赁在先,故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继承发生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理。法律强调了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并通过强化承租人用益权效力的途径来实现。所以说你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屋,在承租期内可以不迁出该门面房。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张某与李某是在你不知情况下,私下达成买卖协议的,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