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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应由谁继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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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朱、刘系夫妻,育有甲、乙、丙三女及子丁,均已成年,其中丙系无劳动能力的智残人。1995年,朱、刘共同购私房一套,并于当年取得了产权证书。1996年,朱、刘共同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私房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但甲、乙二人应承担丙的生活费并对丙尽料理照顾义务。1997年,朱、刘二人先后生病入院,甲、乙、丁尽到了照料的义务,其中丁尽的义务最多。在刘某之兄的召集下,朱、刘、甲、乙、丁五人参加了家庭会议。朱、刘当面立下书面遗嘱:死后财产由丁继承。1998年,朱、刘先后死亡,丙由甲料理照顾并负担生活费,而乙拒绝照料丙,且没有承担生活费。数月后,甲、乙、丙三人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房屋应由谁继承?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朱、刘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所立公证遗嘱,具备法律要件,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依朱、刘共同所立公证遗嘱,房屋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因此,本案中,遗产应由甲、丙共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