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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契税,房产,房改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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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县龙山乡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当地建成一批商品房,售给59户居民。按照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约定,龙山乡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59户居民,并达到水、电、路三通,同时按约移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征地、城市规划等手续。1996年7月,龙山乡政府财政所向59户居民发出通知,催征买卖契税,累计税款为16?9万元,对此,59户居民提出异议,认为交纳契税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要前提,理应由对方交纳,龙山乡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契税由谁交纳,并且房屋产权已转移,契税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请问:房屋产权已转移,契税应由谁交纳?在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是否应补交契税? 
    答:契税是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的财产价值向产权承受人的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征收契税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产权,它是不动产合法转移的凭证,就房屋买卖来说,谁买房,谁纳税。按照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3条的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交纳契税。由此确立了承受人交纳契税的原则。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重申了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据你信中所述,龙山乡房地产开发公司与59户居民的房屋买卖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已经房款两清,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对交纳契税的上述规定,房屋权属已转移,作为承受人,这59户居民应为契税的纳税人。同时,对于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前的契税未交、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行为处理,可以根据《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以及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契税,逾期登记应视逾期长短,采取累计办法加收登记费。登记费收取办法,在全国出台统一规定前,由各地地方人民政府测算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