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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的楼顶漏水谁负责维修?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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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们是住在一栋五层楼顶层的几户居民,房改后,经过几年的使用,该栋楼房顶已多处漏水,必须及时维修。于是,我们向其他楼层的购房户提出共同修缮楼顶,可他们不同意共负维修责任。原售房单位也不予解决。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公有住宅出售后,该住宅的楼顶和共同使用的部分属谁所有,是属于某一个购房户所有,还是所有住户所共有?对此,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指出:住宅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搂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属于住宅的共有部分,不属于某一住户所有,任何一层居民都没有专用权。因此,对楼顶等共有部分,按照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各个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应当共负维修养护责任。但考虑到由所有共同人自行维修或者私自雇人维修,不利于保障住用安全,因此,该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原售房单位承担,原售房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维修养护费用。但是,如果住宅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话,则应当由损坏人负责修复和赔偿。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居住的楼顶的防水维修,应当由你们楼内所有的购房人按规定的比例向原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养护费用后,由原售房单位组织人员负责维修。如果维修养护发生纠纷且不能协调解决的,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以防止纠纷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