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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单位内部的分房纠纷?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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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1958年我厂建厂初期,没有职工宿舍,后占用某乡农民土地盖了几排工棚房,一些职工被安排在该工棚居住。1977年,厂里也分配给我两间;1995年厂里又分给我一套两居室楼房。因我家人口多,分配我楼房后,没有按要求立即腾退工棚房,并继续从工资中扣缴租金至今。1999年,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厂里将我居住的两间工棚房又分给了本厂职工周某,并给周某发了《准住证》。周某要求我立即腾房。我不同意腾房,周某准备向法院起诉我。他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厂里对诉争房屋没有产权等合法手续,但厂里有支配、管理权,应受法律保护;二是我分楼房后,依厂里规定应交工棚房,不交的行为属抢占公房。请问,周某可以起诉我吗? 
    答: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199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再次重申:"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因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引起的纠纷,应由本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职工根据单位分房决定,与公房出租人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后,第三人抢占的,或者职工与公房出租人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根据你来信可知,你为所住工棚房向工厂支付租金,因而你与工厂之间仍然存在租赁关系,而周某与工厂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你与周某之间的纠纷实际上就是分房、腾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有关规定,周某就分房、腾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