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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房产?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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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将位于闹市区的一幢三层私房,于2000年3月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年,已办理抵押登记。现在有人欲购买该房,我可否转让? 
    答: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据此规定,在抵押期内,你可以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但是你必须履行如下义务:一是应通知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并将房屋已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二是如果你转让抵押房屋的价值低于所但保的债权的,你应依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你不提供,抵押权人可拒绝同意你转让该抵押房屋。三是转让房屋所得价款,你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权,超过担保债权额部分归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