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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如若损毁,抵押权利如何实现?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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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2001年1月,李某向我借款10万元,由李某的朋友赵某用所有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房屋在抵押期内发生损毁,我该怎么办? 
    答:抵押期内抵押房屋发生毁损、灭失,涉及到抵押权的保全效力。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人的担保。"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抵押房屋发生毁损、灭失后,你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主张抵押权的保全效力:一是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时,你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为,你有权诉诸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二是如抵押人的行为已使抵押房屋价值减少,你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房屋价值减少额相当的担保。三是如抵押房屋的毁损系第三人而为时,抵押人有义务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并提出与其所得赔偿金相当的担保,否则你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得赔偿金,提前清偿债权。但是你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的保全效力只及于抵押人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抵押财产的毁损、灭失。如抵押房屋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因素引起的,则抵押人不负对房屋毁损造成的价值减少重新担保,抵押人只就抵押房屋毁坏后的剩余部分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