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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产纠纷案我能否重新起诉?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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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和我的亲属1994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因双方协商不成,1995年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经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后作出判决处理,因对判决中的某些事实认定,我现在认为与实际不符,经多方努力我又找到部分新的证据,我想对这个案件重新起诉,不知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如不能重新起诉的话,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赡养、抚养、扶养,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等有关人身关系的案件,在判决后符合某些条件的可以重新起诉,你在来信中所提的纠纷是不能重新起诉的。这是因为你与对方的纠纷已经两级法院作出实体上的判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了"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不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已处理过的案件你和你的对方当事人均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理由重新起诉。  
    如果你们的纠纷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的二年内,你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也可根据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据你来信所讲的时间来看,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时间,但如果你又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判决确实有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到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你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给以实事求是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