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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之间能否交换租赁房屋居住?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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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我于2000年在县城北租赁一私房用于居住,已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现我已调往城南工作。我一朋友在城南租赁一私房居住,他为了儿子上学提出与我互换住房。请问我能否与朋友互换房屋居住?  
    答: 换房是指相同或不同性质的房屋承租人之间,为了工作、居住、生活的方便,经出租人同意,双方自愿交换房屋承租权的行为。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需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合理要求。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应当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换房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承租人提出换房时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一般来说,在下列情形下有换房要求,出租人应当支持:①因上、下班路远影响工作、学习、生活的;②因照顾老人、幼童、病残者需迁到一起的;③因家庭、邻里不和需交换居住环境的。在下列情形下不能换房:①对现有住房无正式租赁手续的;②拖欠房租、水电费或损坏房屋设备尚未修复或赔偿的;③违章建筑;④以换房牟利的;⑤被判刑正在管制或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监视居住的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  
    二是承租人事先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该换房行为无效。出租人可要求原承租人继续付房租并可要求新住户腾房,或者终止租赁合同;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原承租人承担。  
    三是出租人同意换房的,新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即可终止。合同签订后,新承租人、出租人均不得反悔。  
    根据你信中所述,你及你朋友可以分别向出租人提出换房要求,并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