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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种子,或者销售种子时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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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行为是损害种子购买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这种行为,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和扣押种子,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农业法》第62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的,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这种行为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