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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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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外资企业工人,1998年9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必须向甲方(企业)交纳押金10000元,如果乙方违约,则押金不予退还。1999年年底,企业为了赶活,要求我们加班,并提出如不加班,则予以解雇。我和同事连续加班4个通宵,每天只有3个小时的休息和吃饭时间。第5天上班时,我在工作台上打瞌睡,被外方老板发现,当即被赶出厂。外方老板不仅扣发了我当月的工资、奖金,还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没收了我进厂时的l万元押金。请问,这种强迫工人加班的行为合法吗?我能否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进厂的10000元押金我能否要回?  
    答: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时,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前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并终止双方由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建立起的劳动关系。  
    任何企业强迫劳动者加班,不让工人休息,都是违反《劳动法》的,严重侵犯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你所在的企业外方老板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随时向外方老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外资企业没收你入厂时所缴的10000元押金,更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你同外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不仅应当补发你当月的工资、奖金,还应当返还你进厂时的10000元押金。你可以向外资企业提出补发工资,奖金和返还押金的要求,如果不行,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