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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拒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及医疗费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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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于1995年9月11日应聘到一实业公司担任出纳工作,月薪380元。1996年10月20日至1997年元月18日,我休产假。在此期间,公司停发了我产假的工资,并拒付医疗费。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不论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与否,即使是临时工,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就受法律保护,应享受合法的权益。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你从10月20日休产假到第二年元月18日,显然未超过法定90天的产假。可见,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纠正,补发你产假期间的工资并支付你产假期间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