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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立前的债务应由谁偿付?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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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营销员。近日恒达贸易公司因装修之需在我公司采购了一批装饰材料,价值30万元,当时只付了一半货款,另一半出具了欠条。一个月后,恒达公司分立成为两个公司,即新的恒达公司和恒新贸易公司,并约定原公司欠我方的货款由恒新公司负责偿付。付款期满后,我方向恒新公司主张债权,恒新公司以该项债务为恒达公司的债务,且业务发生时自己尚未成立为由而拒付。我方只好向恒达公司催款,可恒达公司也拒付,理由是已约定由恒新公司负责清偿该笔欠款。请问,我方究竟该向哪一家讨要这笔货款? 
    答:从你所述情况看,你方并未与恒达公司、恒新公司就原恒达公司欠你方的货款由谁清偿作出约定,因此,这笔货款应当由分立后的恒达公司和恒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恒达公司和恒新公司对原公司债务分担的自行约定,由于没有经你方的同意,因此仅对其自身具有约束力,其效力不得对抗债权力。因此,你方既可以要求恒达、恒新公司共同清偿债务,也可以向某一方主张债权,任何一方均无权以有上述约定为由而拒绝。至于他们双方在清偿完你方的货款或由恒达公司清偿完你方的货款后,可以依据双方关于原公司债务分担的约定再行清算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自然包括债权债务问题。企业法人分立后,分立前所欠的债务究竟是由分立后的某一方承担,还是由分立后的两个企业共同承担呢?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员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