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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行使民事诉讼权?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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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企业被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还可以用原企业法人名义和原有公章行使民事诉讼权吗?法院未查明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仍沿用原企业法人名义而立案审理,其审理程序是否正确?原企业法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该法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用原企业的名义和原有公章行使民事诉讼权。法院未查明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实,接受仍沿用原企业法人名义和公章的诉讼状立案审理,其审理程序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该案,通知合格的当事人来参加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企业法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