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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死亡,谁负执行义务?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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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1999年借给做个体生意的王某2万元钱,后王某由于生意赔本不能按时归还,为此我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于今年作出判决,让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这笔借款的本息。王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我及时到法院申请执行,可刚提出申请没几天,法院还没来得及强制执行时,王某就因病去世。我应该怎样来解决这个难题? 
    答:对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我们的审判实践中也是经常遇到的,这主要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承担人在执行程序中因意外死亡后,由谁来承担这个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后,应当用他的遗产来偿还债务,这个法律规定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了"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所以你应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时向法院原执行机构提出变更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一定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