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明示销售过期食品造成损害应否赔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问: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经营。2001年初,我在摊位上竖起一块写有"过期火腿肠,降价处理"的牌子后,将20箱过期火腿肠销售完毕。杨某吃了在我摊位上购买的过期火腿肠后不幸中毒住院,共花去医疗费1250元。事后,杨某要我赔偿。请问:我对明示销售的过期食品所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吗? 
    答: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也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可见,关于销售过期食品的法律规定是禁止性规定,法律并没有免除销售者法律责任的例外规定。因此,不管出于何种情况,销售者对销售过期食品所造成的损失都必须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作为销售者,你明知自己的食品已过保质期,仍然出售,显然你是有过错的,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虽然你采取了降价处理的明示方式,但仍不能免除你的法律责任。你应当赔偿杨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