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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就不能要求支付利息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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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一个朋友李某,1996年8月,因做生意向我借现金20000元。当时因为是好朋友,没有说明借款的利息问题。1997年10月,我因为单位房改要买房子,向李某要钱,但李某说生意没赚到钱,过一段时间再还我。可到现在李某也没有还钱,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不知能不能要求李某给我支付利息,如果能,利息如何计算,请予答复。 
    答:根据你来信中所讲的情况,我认为:你可以在向李某主张偿还借款的同时,要求他支付利息。关于利息的计算开始时间和计算方法,法律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你来信所讲的情况均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况一致,即你与朋友李某之间的借款既无利息约定,也没有借款期限约定。依上述规定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但利息只能从你催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催告之日",也就是你第一次要求对方偿还借款之日,该日期的认定需要证据,即你有证据能够证明你第一次向李某主张偿还借款。当然,若李某对你所说主张的日期没有异议,也无需其他证据,利息计算就从该日开始。如果你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从你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计算的。关于计算利息的利率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计算期限是从开始计息之日(催告之日)始至法院判决付款之日。如果法院判决支付期限届满,仍未还款,则按有关法律规定双倍计算罚息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