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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以延期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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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企业职工,1998年2月休产假,产假期间单位没有发给任何津贴,生育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以及住院费和药费也不给我报销。我和我家人多次向单位要求,单位均以“目前企业困难,国家也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理由加以推托。难道困难企业就可以延期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该法第七十条还规定了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劳动者有权在生育时获得帮助和补偿。生育保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享受该项权利时应得到的其他权益。因此,企业的上述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应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就是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其次,企业所说的国家规定,实际就是指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总发[1995]226号)文中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明显不适用这一条款。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支付应适用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并于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即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后发放给职工。因此,你单位应尽快支付给你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并按照该《试行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