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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获得两份赔偿?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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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有一位亲人不幸在送报途中遭车撞身亡,现在有两个问题:我是否可得到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我在不同的案例看到两种不同的结论,一种是两份赔偿互相独立,总赔偿额为两者之和。另一种解释为工伤赔偿部分=工伤赔偿额-交通已赔偿的金额。请问,我请求赔偿应该采取哪一个标准?  
    答:职工在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范围。该《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首先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上述规定中所涉及的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也有明确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原则上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而应当首先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低于工伤赔偿的部分,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予以补足。但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受前述原则限制,仍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