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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合理报酬应予支付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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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镇办工厂化工产品滞销,因我当过该厂销售科科长,厂长找到了退休在家的我,让我利用过去的业务关系为其推销产品,并约定每与客户签订一份合同销售一份产品按5%给我支付报酬。我接受委托后打电话、发电报、去厂家、下商家,经半年的奔波使上百个厂家、商家与其签订了购销合同,厂里按合同售出60多万元产品。在厂里还没有给我支付5%报酬时,厂长更换,新任厂长可能见要支付我的钱款太多,就说我是买空卖空、非法牟利,不予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你的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你与厂里达成的为其销售产品牵线搭桥的协议是一种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即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关或者提供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过去民间把这种居间行为俗称为"拼缝",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公布的《合同法》肯定了这种行为,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规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责。""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你从事居间活动,厂里应按约定支付报酬,厂里不应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拒不履行义务支付钱款。厂里拒绝支付应支付你的报酬,你可找有关部门协调,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